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M-114-聲-14-20250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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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46號、113年度執字第1675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復經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函文及陳述意見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保障被告聽審權,是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妨害秩序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6日 110年11月20日 110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9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17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172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81號 112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2年度簡字第130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2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81號 112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2年度簡字第13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2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3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86號 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3號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0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2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2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2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9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