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M-114-聲-153-20250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國河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國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 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7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07/31 112/03/02 112年2月8日10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4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5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6號 113年度簡字第467號 判決日期 112/02/14 112/07/27 113/03/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95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6號 113年度簡字第4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3/16 112/09/06 113/04/23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209號,已執畢。)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12/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9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沙金簡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3/10/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沙金簡字第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1/05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