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聲-154-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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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品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品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品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 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3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張品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9日 111年12月19日 111年12月19日至111年12月31日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6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5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5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號 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1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號 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4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112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991號 編號1-3經臺中地院113年聲字第36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14年執更字第2號執行)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2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67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30日 (聲請書誤為113年9月30日,應予更正)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67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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