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M-114-聲-157-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千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539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千嗣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林千嗣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罪質是否同一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林千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秩序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07月08日 113年08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51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9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835號、1043號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 61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9月06日 113年09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835號、1043號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 611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3年10月22日 113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50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39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