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M-114-聲-159-20250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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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坤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坤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坤元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內涵、性質、犯罪情節、手段均相仿,所犯時間分別為113年5月3日及6月18日,並考量所犯各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侵害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經函詢未表示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6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5月3日 113年6月1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2908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速偵字第23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988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834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9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988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8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1日 113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 罰執字第99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 罰執字第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