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M-114-聲-164-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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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振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振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為明確限制數罪併罰適用之範圍,以維法安定性,並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致罪責失衡,且不利於受刑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依據。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鑑於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是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無限聽其不安定狀態之繼續,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加以限制。而就裁判之羈束力以觀,裁判者於裁判生效後,不得逕行撤銷或變更,此乃法安定性原則之體現,基此,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其再行撤回之理,以免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及法安定性之維護。換言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 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是本案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雖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勾選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上開調查表可佐。然受刑人於本院就定應執行刑發函請其表示意見時又改稱:請准予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易科罰金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嗣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稱:想就易科罰金部分先易科罰金,之後再請檢察官定刑,本件先不請求合併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是受刑人已明確表示不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甚明,堪認受刑人已變更意向而以訊問時答覆之內容撤回其先前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依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自不能併合處罰。 (三)、綜上所述,本院就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既尚未裁定定應執行 刑並生效,而訴訟關係尚未終結,自應許受刑人撤回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張振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罪 詐欺罪 偽造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5月13日 106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5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32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2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 113年度簡字第798號 112年度訴字第221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5月20日 113年5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 113年度簡字第798號 112年度訴字第22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得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2300號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9663號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10979號編     號     4 罪     名 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8日至111年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59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16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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