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M-114-聲-165-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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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榮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422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梁榮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榮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梁榮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沒意見,請依法處理,綜合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梁榮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共危險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僅就有期徒刑4月部份聲請)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4日 113年4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17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偵字第315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711號 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21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1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711號 113年中金簡字第121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3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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