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M-114-聲-179-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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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億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億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侯億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然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回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 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另宣告受刑人即被告併科罰金新臺 幣(下同)2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刑要件不符,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53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25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50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3日 113年4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50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日 113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82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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