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M-114-聲-18-202502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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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榮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榮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榮輝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得憑(見執聲卷第11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而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聲請範圍不及於併科罰金刑說明: 受刑人於附表編號5之罪,如該備註欄位所示,另有宣告併 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因並無多數罰金刑存在,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且未載於聲請書附表內(見本院卷第9頁),顯非本件聲請範圍,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廖榮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共3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9日 ①112年3月3日 ②112年3月3日 ③112年3月8日 112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30、814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20、573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20、57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33號 112年度易字第516號 112年度易字第5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33號 112年度易字第516號 112年度易字第5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77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0號(編號2範圍內,原判決有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共3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2年3月9日 ②112年3月12日 ③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6日 112年3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65等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60等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2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6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93號 112年度簡字第18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0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6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93號 112年度簡字第18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日 112年12月14日 112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否、是 均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5號(編號4範圍內,原判決有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1.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6號。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見本院卷第9頁),非聲請範圍。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8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5日 112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4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8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68號 112年度易字第344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3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68號 112年度易字第34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