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M-114-聲-181-20250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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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政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 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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