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聲-183-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宥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上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本件受刑人張家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而查,本院發函詢問受刑人張家宥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及如何定刑等有何意見,被告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衡酌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25日 113年5月3日 113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15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74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8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97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95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04月30日 113年06月07日 113年06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97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95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06月24日 113年09月09日 113年10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83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31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9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636號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17日 113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12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0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015號 113年度簡字第19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08日 113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015號 113年度簡字第19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2日 113年12月0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8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