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光碟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M-114-聲-196-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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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侯宏明 選任辯護人 賴俊嘉律師 劉亭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46號),聲請 交付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影檔案 ,並禁止再行轉拷、複製,且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訴訟需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 ,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影檔案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646號案件審理中。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影檔案,係為確認事發當時之經過,而攸關聲請人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爰依前揭規定,准予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影檔案,而為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爰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複製,且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時間範圍 1 113交查_000747_0000000000000n.mp4 14:09:50至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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