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M-114-聲-223-20250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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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聖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9日 111年3月13日 112年2月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1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9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701號 112年度簡字第209號 112年度簡字第2404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1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701號 112年度簡字第209號 112年度簡字第24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6月14日 113年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40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9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14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565號(編號1至3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度聲字第41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0日)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性騷擾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5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30日 112年1月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09、24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09、24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945號 112年度易字第29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10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945號 112年度易字第29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