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M-114-聲-240-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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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鄭惠美 被 告 冷春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 第131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12號扣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壹輛(含鑰匙壹把),准予發還鄭惠美。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冷春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312號判決在案,該判決針對聲請人鄭惠美所有經扣案之車牌號碼BVL-3230號自用小客車,認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 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警扣得聲請 人所有、由被告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把),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312號判處罪刑,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本院判決在卷可稽。扣案之上開車輛,並非違禁物,且經本院認定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亦非所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而未宣告沒收,本院審酌卷內相關事證後,認應無留存之必要,且該車輛係聲請人所有,有公路監理車號查詢車籍資料附卷可憑,且除聲請人外,並無其他第三人主張權利,則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車輛,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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