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M-114-聲-244-202502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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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峻佑 具 保 人 賴嘉斌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嘉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嘉斌因受刑人劉峻佑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嗣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73號、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3830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告確定,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於上開時間到案。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有所獲,且受刑人迄今仍未再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節,有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存卷可證,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