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M-114-聲-254-20250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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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嘉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253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高嘉俊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高嘉俊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 示之有期徒刑(部分犯行尚有併科罰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罪質是否同一、手段是否雷同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高嘉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部分)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日至111年6月19日 111年5月7日至111年6月19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17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7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25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4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6日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4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3年1月29日 113年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63號(編號1至4臺中地院113年聲字第218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16號(編號1至4臺中地院113年聲字第218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01號(編號1至4臺中地院113年聲字第218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部分)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8次 有期徒刑1年1月15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7日至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83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451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4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3年11月26日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4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4年1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96號(編號1至4臺中地院113年聲字第218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