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聲-268-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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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育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0號、113年度執字第1699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蔡育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蔡育家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再以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受刑人蔡育家均因加重詐欺等案,分別經最高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2已定執行刑,與附表編號3、4、5、6、7、8、9所示宣告刑加計之總和(有期徒刑10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考量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犯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且均係擔任詐欺集團面交取款車手之工作,此與擔任自金融機構提領款項之車手相較,其各次犯行之獨立性與參與程度明顯較強,審酌被告各次所犯罪名、犯行模式、罪質與保護之法益均相同、犯罪時間分別為112年5月2日、6月8日、5月11日、6月7日、5月2日、4月28日、5月11日、6月15日、5月6日等,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審酌上情,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參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表示希望能待其所涉全部案件均確定後,再一併聲請定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聲卷第33頁),然本院就檢察官所為定執行刑之聲請,若認符合法律規定即應依法為裁定,至於受刑人另涉及其他案件,亦係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後,再與其他案件聲請定執行刑之問題,實不應因此影響本院針對本件聲請案件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本院爰就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受刑人蔡育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6月8日 112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30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75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2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79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4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38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87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7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5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75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54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8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90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270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0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4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42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02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6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4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42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21日 113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8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821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3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63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26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6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6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5日 113年8月23日 11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6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6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8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1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92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