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M-114-聲-287-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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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泓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泓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泓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黃泓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8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尚有另案未結,望全部案件結束後再合併等語,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4年1月24日中院平刑捷114聲字第287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末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係專屬其職權之行使。本院先將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待受刑人另案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再合併定刑,並不致影響其數罪合併執行之權益,受刑人請求待其另案判決確定後,一併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尚屬無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6日至110年7月10日 110年8月19日至110年10月17日 110年12月7日至111年1月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839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6161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616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27號 111年度易字第501號 111年度易字第5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7日 112年4月21日 112年4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27號 111年度易字第501號 111年度易字第5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5月29日 112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助字第620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助字第620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助字第62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8日、109年10月7日 110年10月間至110年12月3日 110年8月14日、110年9月24日至110年11月6日、110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02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281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83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8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112年3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8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4月22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備  註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助字第620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助字第620號 (編號6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助字第62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5月(3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僅就有期徒刑3月部份聲請】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9日、109年10月13日、109年10月12日、109年9月24日至109年10月23日、109年9月21日至109年10月30日、109年9月27日、109年10月16日至109年10月19日、109年10月31日至109年11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11/12)、109年11月11日 112年3月間至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02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0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01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81號 113年度訴字第475號 113年度訴字第4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5月27日 113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81號 113年度訴字第475號 113年度訴字第4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編號6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助字第6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00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0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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