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M-114-聲-3-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程翔 具 保 人 官大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大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官大煌因受刑人楊程翔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指定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執行(113年度執字第11493號)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臺中地檢署指定受 刑人應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5萬元後,於同日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60號判決判處罪刑,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3121號撤銷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並判處罪刑,受刑人又對之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8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原案)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 (二)原案執行時,檢察官依受刑人之戶籍地、居所地傳喚受刑人 應於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向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地送達通知,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並未到案;檢察官另依受刑人之戶籍地、居所地傳喚受刑人應於113年10月25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向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地送達通知,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並未到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委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惟經警前往上開地址執行拘提,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此有相關送達證書、函文、拘票、報告書在卷可憑。此外,復查無受刑人現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