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M-114-聲-304-20250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一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一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一松犯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條第7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1次) 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1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8次) 有期徒刑1年3月(6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2日至110年1月8日 109年12月23日、109年12月25日至110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2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偵字第122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53號等 110年度金訴字第378號等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5日 110年1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662號等 110年度金訴字第378號等 確定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6月12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1829號(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5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1830號(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5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編號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犯罪日期 110年1月6日 109年11月4日、109年12月2日(2次)、109年12月3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9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0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2年9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0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7日 112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38號(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5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5號(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5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編號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1年3月(2次)、11月、10月; 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2萬元(2次)、1萬元、1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1月5日 109年11月3、9、13、15、17、23、26、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4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3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6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69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670號(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5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