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M-114-聲-318-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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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峻瑋 具 保 人 陳玉鈴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玉鈴因受刑人劉峻瑋犯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峻瑋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陳玉鈴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且通知上開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然受刑人仍未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再由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對受刑人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通知與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影本、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並未因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自無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而具保人亦無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致未能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之正當理由,且受刑人及具保人戶籍皆仍設籍原址,有本院調取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簡列表以及戶役政資料均在卷可憑;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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