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M-114-聲-327-202502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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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伸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伸因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同一詐欺集團之詐欺犯罪,其行為態樣及違反法律之嚴重性,基於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外部限制,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復審之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本件定刑之減幅已從寬為之,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