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聲-329-202503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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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孟鳳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孟鳳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孟鳳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書贅載「第8項」,應予更正),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詐欺得利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2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即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與情節相近、各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之罪數,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之相關刑事政策、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前科素行等情,暨受刑人於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詢受刑人對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有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中院平刑祥114聲字第329號函、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綜核上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孟鳳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共2罪) 詐欺得利罪(聲請書誤載為「竊盜」,應予更正)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45日、 拘役55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09/03(2次) 112/05/15 112/08/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773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3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7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屏東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37號 112年度簡字第87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36號 判決日期 112/09/25 112/08/24 113/11/2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屏東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37號 112年度簡字第87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36號 確定日期 112/10/24 112/12/18 113/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77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48號【尚未執行】 編號1至2,臺中地院113聲92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5日。【臺中地檢113執更1889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