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聲-335-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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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黎添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添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黎添榮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本院以判 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0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合併執行等語,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黎添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風化罪 妨害風化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2罪)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2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0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225號 113年度簡字第20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6日 113年1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225號 113年度簡字第20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2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3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9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