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M-114-聲-338-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09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黃宇宸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黃宇宸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 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聲請並審酌各犯行罪質是否相同、犯行時間是否相近,暨其具狀所陳患有糖尿病等病症之身體健康情形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黃宇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2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3月(8次)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3月17日 113年1月12日至113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05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212、3241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212、324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517號 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 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8日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517號 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 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9日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8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0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