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DM-114-聲-357-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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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314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0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本案附表編號1至2均為與詐騙集團共同犯詐欺案件,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相近,然被害人相異,關聯性不高。數罪間附表編號1之數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參考其定刑之比例,暨審酌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函詢受刑人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已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之陳述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二罪)、有期徒刑1年4月(二罪)、有期徒刑1年3月(三罪)、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二罪)、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3/04/01至113/04/04、113/04/07、113/04/24、113/04/25 113/04/04至113/04/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0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3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579號 判決 日 期 113/10/23 113/11/27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579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3/12/09 113/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87號(編號1數罪,應執行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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