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M-114-聲-362-202503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均為違反保護令罪、犯罪手段相近、犯罪時間間隔約一月等情狀,並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然受刑人屆期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黃○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3年2月3日 113年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2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8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404號 113年度易字第157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404號 113年度易字第15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8日 113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