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M-114-聲-363-20250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振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9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其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竊盜部分,已盡力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請法院給予其自新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應由檢察官 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14日 106年9月14日 97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3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87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469號 106年度易字第4435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6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8日 107年4月26日 113年11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469號 106年度易字第4435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10月11日 107年4月26日 114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4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3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08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