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M-114-聲-372-20250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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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定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621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希望能以分期方式繳納罰金,因為還有2位小孩及年邁之父親須扶養,對於判刑結果無任何意見等語(本院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雖以前詞請求准予分期繳納罰金,然有關聲請定應執行刑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是否允准以分期方式易科罰金乙節,核屬執行檢察官之權責,若受刑人有此需求,宜待本件通知執行時,另向執行檢察官提出此項聲請。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7日 109年7月1日 112年9月29日、112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25、526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調偵續字第1號、112年度調少連偵續字第1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選偵字第12號、113年度選偵字第10、1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705號 112年度訴字第529號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9月13日 113年5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705號 112年度訴字第529號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1日 113年10月16日 113年7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31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00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98號 (已執畢)編 號 4 罪 名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下手實施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軍偵字第38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11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1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