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M-114-聲-377-20250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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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育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育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育榤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3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抗告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5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爰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5所犯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且係加入同一吳承修、Telegram暱稱「精彩(備用)」、「金」、「AMY」所屬詐欺集團所犯,及各罪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後就本案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固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具狀表示:尚有另案,暫不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至47頁),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為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0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既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按上說明,本院僅能就檢察官聲請之案件裁判,受刑人陳述意見所指之另案,既尚未經判決確定,不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受刑人日後若有其他案件罪刑與如附表所示各罪刑亦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再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郭育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3日 111年3月4日 111年3月10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9日,應予更正)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3月12日 111年3月18日 111年3月19日 111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9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59號等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95號 111年度訴字第751號 112年度訴字第9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1月16日 112年7月17日 112年9月6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95號 111年度訴字第751號 112年度訴字第9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27日 112年8月15日 112年10月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3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31號(臺中地檢112執助255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2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至4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院112年度聲字第3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5號抗告駁回) 編 號 5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2月27日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23日(聲請意旨誤載為21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59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23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5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23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8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8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