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M-114-聲-39-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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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具 保 人 林建佑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字第14288號、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建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林建佑因詐欺案件,經依法 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曾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2000元,由具保人即 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之時間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經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檢察官之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受刑人即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查詢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並遭院檢另案通緝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上開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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