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聲-392-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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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至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有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0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非難重複程度高、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受刑人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另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表達,受 刑人回覆意見略為:「尚有另案,待另案結束,再自行申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然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聲請權專屬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受刑人雖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然其並無聲請或請求延緩之權限,又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自非刑法第50條第2項所稱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之情形,是受刑人前開意見自無理由,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8次) 有期徒刑1年3月(6次)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0日至18日 112年4月19日至27日 112年3月28日至4月2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555、22483、31695、428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786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27、221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33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3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27、221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33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2月26日 113年5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4月15日 112年4月20日至2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345、45371、509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8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9日 113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23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3日 113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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