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M-114-聲-393-20250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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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建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243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建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楊建勲因犯詐欺等4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情節及犯罪時間,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因得裁量之刑度有限,即所得量處之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至1年11月間,對於受刑人之權益影響並非重大,故顯無必要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楊建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1月13日(2次) 112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4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813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6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6月27日 113年1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0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1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6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3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43號 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13聲30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中地檢113執更38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