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M-114-聲-396-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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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崇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崇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陳崇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參酌受刑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30日(2次)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9月30日 112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23號、第81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6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59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8日 113年1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59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3日 113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605號(編號1定應執行拘役50日;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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