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M-114-聲-403-20250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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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鑲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2、3至4各自所定之執行刑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均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就本案定刑勾選無意見,並表示「我要定刑」之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對未成年性交 對未成年性交 對未成年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03月07(聲請書誤載為113年) 111年03月18日 111年0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1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1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 113年)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16日 112年02月16日 112年0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聲請書誤載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 113年)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3月16日 112年03月16日 112年03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4277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4278號(與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本院113撤緩字第9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12月3日以113年度抗字第665號抗告駁回確定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對未成年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0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3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4278號(與編號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本院113撤緩字第9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12月3日以113年度抗字第665號抗告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