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M-114-聲-412-20250314-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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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靖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11 4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一、關於「受刑人楊漢軒」,應更 正為「受刑人許靖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一、關於「受刑人楊 漢軒」部分,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受刑人許靖煥」,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