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M-114-聲-415-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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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翔政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翔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翔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6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3年9月3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有上開本院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再衡以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4罪,其罪質相同、犯罪情節類似、犯罪時間已有相當之間隔,而上開各罪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過失傷害罪,其罪質、犯罪情節及犯罪時間均不相同,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所表示之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6日至 110年7月26日 110年4月11日 110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92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75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雲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號 110年度訴字第640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6月15日 111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雲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705號 110年度訴字第640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25日 111年7月18日 111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07號 (113年度執緝字第155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11號 (113年度執緝字第5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31號 (113年度執緝字第429號) 編號1至4經臺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2月 編號    4    5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2日 111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4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6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1年度訴字第23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1年度訴字第237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5月3日 113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4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67號 編號1至4經臺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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