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聲-416-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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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文育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李文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02/18 112/09/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33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8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3年度易字第3935號 判決日期 112/10/04 113/11/13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3年度易字第393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0/04 113/11/2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3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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