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M-114-聲-429-202503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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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錫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錫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錫裕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斟酌受刑人上開所犯二罪間之罪質、所犯各罪之犯罪手段不同、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本院經函詢受刑人未表示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編號 1 2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日 112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519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71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 第1883號 113年度簡字 第21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1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 第1883號 113年度簡字 第21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3日 114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5497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17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