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M-114-聲-430-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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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侑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292 號、113 年度執字第16759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第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5 、7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分別經定應執行刑,詳各該編號備註欄),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30年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如附表編號2 至5 、7 所示罪刑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 、6 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8 月)。另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則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衡酌受刑人所涉犯者均屬詐欺案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及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所述之意見(詳本院卷第39、40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6 所示判決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於本件既無刑法第51條第7 款所規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且未經聲請人提出聲請,即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共8 罪) 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2 罪)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共5 罪,聲請書誤載為6 罪) 犯罪日期 (民國) 112 年4 月24日 112 年4 月15日(共9 次) 112 年4 月12日至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12586 號 南投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5736號 雲林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53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2 年度訴字第962 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326 號 112 年度訴字第465 號 判決 日期 112 年12月12日 112 年12月20日 112 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2 年度訴字第962 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326 號 112 年度訴字第465 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 年1 月23日 113 年1 月30日 113 年2 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1242號 南投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547 號(該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南投地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32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雲林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1220號(該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雲林地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46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2 罪) 有期徒刑1 年4 月(共2 罪) 有期徒刑1 年1 月(共5 罪) 有期徒刑1 年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民國) 112 年4 月24日(共2 次) 112 年4 月11日(共7 次) 112 年4 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25896 號 雲林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6841號 臺中地檢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388 號、112 年度偵字第48594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18號 113 年度訴字第83號 (113 年度台非字第173 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2911號 判決 日期 113 年3 月20日 113 年4 月29日 (113 年10月16日) 113 年5 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18號 113 年度訴字第83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2911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 年5 月9 日 113 年7 月17日 113 年6 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4416號(該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南地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聲請書誤載為1 年2 月) 雲林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2051號(該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雲林地院以113 年度聲字第9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臺中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11492 號(聲請書誤載為第752 號)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共3 罪)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2 罪) 犯罪日期 (民國) 112 年4 月11日至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34512 、40238 、53837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273 號 判決 日期 113 年6 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273 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 年11月18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16759 號(該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中地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27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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