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M-114-聲-467-202503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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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福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 年度執字第2163號、114 年度執聲字第339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福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福雄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聲字第159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 年度中原簡字第6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毀棄損壞、竊盜、傷害等罪,考量各罪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間隔、前次定刑情形、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以及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之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棄損壞 竊盜 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1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630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491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4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21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58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58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6日 113年7月8日 113年7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21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58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4日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49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1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10號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40日、20日 拘役30日、40日 拘役40日、3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9日、112年4月18日 112年2月26日、112年4月2日 112年5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0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044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04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20號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3號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2日 113年11月28日 113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20號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3號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5日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2日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3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6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63號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拘役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