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4-聲-47-202501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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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依刑法第303條規定加重後,縱使科處拘役刑,仍不得易科罰金僅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就本案定刑勾選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6款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陳怡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0/11/02 111/01/25 111/01/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9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28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800號 111年度易字第 268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 1663號 判決日期 111/07/29 112/05/25 113/08/0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800號 111年度易字第 268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 16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9/08 112/07/06 113/11/18 得否易科 罰金 否 (僅得易服社勞)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057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4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