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聲-470-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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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翌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翌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翌翔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聲字第1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受刑人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至4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偽造文書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16日 110年11月8日、 111年1月21日 111年7月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18、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簡字第453號 112年度簡字第304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7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簡字第453號 112年度簡字第304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734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4: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30日 112年1月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4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簡字第576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3年12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簡字第576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91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3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4: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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