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M-114-聲-471-202503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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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岳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字第66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經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因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乃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發函詢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表達,惟該函文業於民國114年3月6日經寄送法務部○○○○○○○○,並由受刑人本人收受後,迄今仍未據受刑人具狀表達其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暨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等情,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並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及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2次)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7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3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9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1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1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1年4月13日 111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88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15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1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0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3日 113年8月14日 113年8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0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87號 編號5至8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6號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14次) (有期徒刑9月)併科新臺幣5000元(11次) 犯罪日期 111年4月5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11日、 111年4月13日、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11日、 111年4月16日、 111年4月17日、 111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15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1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4日 113年8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編號5至8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