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聲-478-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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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忻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 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2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想聲請易服勞役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29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20日(2次)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1日 112年11月20日 113年3月4日、 113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0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11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84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1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52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8日 113年7月23日 113年12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1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5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10月1日 114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5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8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893號 編號1、2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6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60日 編號3經本院以113年度中簡字第25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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