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M-114-聲-479-202503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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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祖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祖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祖楊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 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裁判可憑。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法院,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3年12月21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受刑人所犯 均係竊盜罪),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受刑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再參酌受刑人經本院通知,逾期仍未具狀陳述意見,有本院通知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考,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洪祖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3年5月12日 113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6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6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198號 113年度簡字第21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7日 113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198號 113年度簡字第21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1日 114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2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3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0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