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M-114-聲-5-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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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志珵 具 保 人 涂立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 執更字第3081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立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涂立群因受刑人黃志珵妨害秩序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 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6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與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420號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4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戶役政資訊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等附卷可稽。亦查無受刑人、具保人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或督促受刑人到案之正當理由,是受刑人已有逃匿事實。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1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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