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M-114-聲-521-202503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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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勝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6302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勝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勝易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被告請求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本案附表編號1至3均為施用毒品案件,屬同質性之罪,然除編號2、3外,各罪之犯罪時間有所間隔,關聯性不高。數罪間附表編號2至3另經原判決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參考其定刑之比例,復參酌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函詢受刑人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已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之陳述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楊勝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10/11 112/08/12 112/08/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21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65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6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61號 113年度簡字第28號 113年度簡字第28號 判決 日 期 113/03/29 113/03/31 113/03/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61號 113年度簡字第28號 113年度簡字第28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3/04/30 113/04/30 113/04/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0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64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64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