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M-114-聲-526-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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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VU THI THU TRANG(武氏秋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VU THI THU TRANG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肆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VU THI THU TRANG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處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所處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均為與毒品相關之犯罪,犯罪類型、時間均相近,犯罪行為態樣、動機亦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復參酌受刑人對其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見本院陳述意見表),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VU THI THU TRANG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4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7日為警查獲前3週日某日 112年6月16日 112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0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0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7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098號 112年度訴字第209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2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11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098號 112年度訴字第209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2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4日 113年3月14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6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6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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