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M-114-聲-550-20250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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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柏蘅 具 保 人 林皇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皇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皇安因受刑人王柏蘅犯不能安全駕 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交簡字第6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未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執行受刑人,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民國113 年12月10日中檢介庚113 執字第16585 號通知及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且受刑人及具保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亦有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